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704民初1611号
原告:四川万控电气成套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成都现代工业港北片区港华路6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49613458A。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高扬(郫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绵阳九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游仙经济试验区***(***路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4714453212T。
法定代表人:**。
原告四川万控电气成套有限公司诉被告绵阳九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1日立案受理,原告四川万控电气成套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逾期不缴纳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四川万控电气成套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