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704民初407号
申请人:绵阳市***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
法定代表人:王英魁,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法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绵阳九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经济试验区***(***路69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绵阳市***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网络查控申请书,因申请人无法准确提供被申请人财产信息,故向法院申请对被申请人绵阳九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账户信息、网络资产账户信息在申请保全额13,000,000元内进行网络查控措施。
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零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十条、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网络查询被申请人绵阳九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账户信息、网络资产账户信息及房产、车辆信息。
审 判 长 谌 臻
人民陪审员 郑光强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陈 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