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112执701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海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向庆。
被执行人重庆天字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四川海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天字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四川海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川0112民初6579号民事判决书,于
2020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重庆天字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给付本金1578957.21元。
本案执行中,**被执行人已进入破产审查程序。已将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限制消费。另**,被执行人重庆天字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经向申请人说明执行情况后,申请人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已要求申请人按规定申报财产。申请执行人四川海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同意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重庆天字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四川海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本金1578957.21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有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据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但应当向本院提交有关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证据或提交被执行人财产线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杨 兵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