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1302民初4382号
原告(反诉被告):**,男,1992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南充市顺庆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南充市顺庆区致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反诉原告):四川海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科华北路223号2幢15楼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9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与被告(反诉原告)四川海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7日立案,原告(反诉被告)**于2019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反诉被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1737元,减半收取计5868.5元,由原告(反诉被告)**负担。
审 判 长 陈叙瑺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