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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某某与被告四川海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1302民初4382号 原告(反诉被告):**,男,1992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南充市顺庆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南充市顺庆区致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反诉原告):四川海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科华北路223号2幢15楼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9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与被告(反诉原告)四川海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7日立案,原告(反诉被告)**于2019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反诉被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1737元,减半收取计5868.5元,由原告(反诉被告)**负担。 审 判 长  陈叙瑺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