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宏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1481江苏宝顺光伏能源有限公司与扬州市宏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苏1002民初1481号
原告:江苏宝顺光伏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广陵产业园内。
法定代表人:朱仲海,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春河,江苏中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扬州市宏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瓜州镇迎江路48号。
法定代表人:王加根,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金文,江苏九如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苏宝顺光伏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顺公司)与被告扬州市宏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宏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1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宝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春河,被告宏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洪金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因广陵产业园1#、2#厂房钢结构屋面漏水、钢结构内屋顶渗漏、墙面渗漏、钢结构外屋顶和墙面生锈腐烂请求第三方维修产生的费用689779.8元;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5万元。事实和理由:2011年12月1日原、被告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约定被告承包原告在广陵产业园内名称为1#、2#厂房的土建、安装钢结构等全部工程,同时还约定了被告质量保修相关义务。2012年9月4日该工程经过竣工验收。在保修期内被告承包的工程一直出现钢结构屋面漏水、钢结构内屋顶渗漏、钢结构屋顶生锈腐烂等质量问题,期间原告一直向被告反映前述问题并要求尽快维修到位,但前述质量问题至今未解决。2016年12月16日因被告承包的广陵产业园内1#、2#厂房漏水问题给厂房的承租方造成损失5万元,承租方已向原告主张,被告对此应予赔偿。另外经第三方评估厂房修复需花费689779.8元,被告应予支付。
被告辩称:1、1号、2号厂房经过竣工验收证明是合格的,没有原告诉状中提到的屋面漏水、钢结构内屋顶渗漏、墙面渗漏、钢结构外屋顶和墙面生锈腐烂等情形。当时我方用的材料经检测也是合格的。如出现上述情况也是原告使用不当造成的,该厂房建设设计方案属于工业厂房,而原告直接用于商业性质,储存的物品具有腐蚀性。另外,原告在安装监控管线时,损坏了止水板。对屋面渗漏的问题主要是冬天由于原告的租赁户将厂房所有窗户用钢钉封死,防小偷,导致厂房内不通风,形成屋面的冷凝水所造成的。2、关于屋顶渗漏问题,由于原告在2017年下半年两次向扬州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进行投诉,监督站的意见是原告的诉求保修事宜已过保修期;室内墙面低窗渗漏已经过维修目前没有明显渗漏;厂房是按照图纸施工的。对钢材、钢板排水管问题,根据城建档案馆调取的报告,原告对以上意见均予以认可并签字,故我方对原告的诉求不予认可。3、在保修期届满前,被告按照原告的要求进行了修缮,修缮完毕后于2017年9月6日要求原告对1号、2号厂房提出存在的问题,对修复后予以确认,原告未予理睬。后来在同月25日上午下暴雨时,被告立即赶到现场查勘,确认屋面、墙面无渗水现象,并于2017年9月25日再次对原告送达了回复函。被告认为工程在质保期内全部义务履行完毕。应当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当庭提供了如下证据:
1、2011年12月1日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该合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部分约定,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2、(2016)苏10民终399号民事判决书,原、被告曾因工程款的支付问题引发纠纷,诉至法院,法院判决书认定案涉工程竣工日期为2012年9月4日,质量等级为合格;3、2016年11月22日原告向被告发出的敦促履行保修义务的催告函;4、2017年8月29日律师函及交邮单,在函件中原告陈述被告虽履行了相关保修义务,但质量问题未得到根本解决且近期加重,要求再次维修;5、2017年9月22日原告向被告发出的回复函,函件中提及被告维修人员到现场查看,并未履行维修义务,未修缮到位;6、2016年12月16日原告承租人向原告发出的因房屋质量遭受损失要求赔偿5万元的函件;7、2016年11月30日被告关于证据3发给原告的回函,函件中被告陈述关于厂房屋面漏水、钢结构内屋顶渗水、墙面渗水、钢结构外屋顶及墙面钢结构部分生锈进行处理完成;8、2017年9月2日被告关于证据4的回复函,函件内容“钢结构部分及墙面渗漏,我公司晴天两个工作日内修缮完毕”;9、照片,原告陈述是从视频中截图下来的,证明厂房渗漏;10、视频资料,原告陈述是2018年2月5日大雪融化后视频。
被告当庭提供了如下证据:
1、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同原告的证据1,被告陈述案涉工程已经超过保质期;2、来源扬州市城建档案馆的钢结构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表、单位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书、钢材检测报告等,验收意见为合格;3、2017年11月28日、2017年12月6日工程质量监督抽查(巡查)记录,现场了解室内墙面、低窗渗漏已经维修,目前未有明显渗漏,建议通过司法途径解决;4、厂房低窗下监控管线照片及录像光盘1张,被告陈述造成低窗及墙体渗漏系原告私自安装监控管线,在固定管线钉子时没有打胶造成的渗漏;5、2017年9月6日被告向原告发出的确认函,厂房2017年9月3日进行修缮,请求对方予以确认;6、2017年9月25日被告向原告发出的函件,大致内容因2017年9月22日原告函致被告称屋面、墙面存在漏水,被告于2017年9月25日上午下暴雨时立即到现场,确认屋面、墙面无漏水现象。
诉讼中,原告申请对屋面、屋顶漏水,生锈腐蚀原因,修复费用等事项提起鉴定,因原告未预交费用,终止鉴定。
本院查明的事实:2011年12月1日原、被告签订了关于广陵产业园内1#、2#厂房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关于质量保修期约定: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的防渗漏为5年。双方曾因工程款纠纷诉讼至法院,法院已经做出生效判决。该生效判决查明部分表述:2012年9月4日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四方共同出具了单位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书,质量等级:合格。原告在使用厂房期间于2016年11月22日向被告发出督促履行保修义务的催告函,被告收到函件曾派人到现场维修。双方为是否维修合格产生争议,2017年11月28日质量监督部门人员曾到现场查看,查看记录表明目前室内墙面,低窗渗漏已经过维修,目前未有明显渗漏。诉讼中原告申请对1#、2#厂房钢结构屋面漏水、钢结构内屋顶渗漏、墙面渗漏、厂房外屋顶及钢结构生锈腐蚀产生的原因等事项鉴定,后由于未预交鉴定费而终止鉴定。
本院认为,案涉厂房于2012年9月4日竣工验收为合格,保修期为5年,到2017年9月3日已经到保修期。双方在保修期内发生质量问题是否已经修缮产生争议,原告向被告发函表示没有维修到位,被告向原告发函表示已经修好。现是否有渗漏,渗漏是否发生在保修期内,是正常使用或使用不当造成的渗漏都应有证据予以证明,现原告没有举证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原告的请求不能得到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江苏宝顺光伏能源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50元,保全费3969元,共计5019元,由原告承担(此款已由原告预交4494元,原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法院交纳5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费1050元,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任竞平
人民陪审员  李 玲
人民陪审员  郑世军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一日
法官 助理  陈 悦
书 记 员  宁 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