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宏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扬州市宏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宝顺光伏能源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1002执保1152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扬州市宏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瓜州镇迎江路**。
法定代表人:王加根,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江苏***伏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
法定代表人:朱仲海,执行董事。
江苏***伏能源有限公司与扬州市宏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2日作出(2018)苏1002执保612号民事裁定、于2019年11月作出(2019)苏1002执保1152号民事裁定,并冻结了扬州市宏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扬州市宏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理由是案已经一审判决驳回江苏***伏能源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后江苏***伏能源有限公司上诉,之后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经审查认为,江苏***伏能源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被本院驳回后,又经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苏10民终215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扬州市宏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解除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本院依据(2018)苏1002执保612号、(2019)苏1002执保1152号民事裁定对扬州市宏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财产所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曾光明
二〇二〇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钱爱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