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04民终332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曾用名**),女,1976年6月1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鹤岗市向阳区。
上诉人(一审原告):***,女,2004年2月14日出生,汉族,系鹤岗市第一中学高一学生,住鹤岗市向阳区。
法定代理人:**(系***母亲),女,1976年6月1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鹤岗市向阳区**小区A栋6**102室。
二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畅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鹤岗市金瑞展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岗市工农区45委8组反帝街9号楼105室。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法律顾问。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鹤岗市金瑞展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2020)黑0403民初7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对**丈夫***驾驶黑H×××××号“长安”牌小型普通客车的行为认定事实不清,为依法查清事实及充分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黑龙江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2020)黑0403民初75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黑龙江省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张 宁
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