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顺鸿源清洁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有等权属、侵权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京0117执4105号 申请执行人***,女,1960年6月14日出生,汉族,北京市平谷区人,住北京市平谷区。 被执行人北京顺鸿源清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峪口镇峪口村峪新大街9号223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范长有,男,1965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北京市平谷区人,住北京市平谷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北京顺鸿源清洁有限责任公司、范长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我院作出的(2017)京0117民初10159号法律文书要求北京顺鸿源清洁有限责任公司、范长有连带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二次手术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误工费、医用物品费、清洁用品费、伤照费、交通费等各项损失共计318647.68元,案件受理费6698元及鉴定费8550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北京顺鸿源清洁有限责任公司、范长有住所地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等法律文书。经网络统查:北京顺鸿源清洁有限责任公司名下在北京农村商业银行有开户,但账户余额不足,本院亦将该账户冻结。范长有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另,本院已对范长有及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高消费的强制措施。现范长有在监狱服刑期间。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北京顺鸿源清洁有限责任公司、范长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院(2017)京0117民初10159号法律文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北京顺鸿源清洁有限责任公司、范长有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后,对北京顺鸿源清洁有限责任公司、范长有连带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二次手术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误工费、医用物品费、清洁用品费、伤照费、交通费等各项损失共计318647.68元,案件受理费6698元及鉴定费8550元,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