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铭虹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虹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104民初1047号
原告:**,男,1990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湖南省洞口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淑瑶,江西途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乐琼,江西途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虹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湖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胡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言,男,该公司法务总监。
被告:**,男,1978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建明,江西书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虹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657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2828.5元,由原告负担;依法退还原告2828.5元。
审 判 员 胡文龙
二〇二一年八月九日
法官助理 许 悦
书 记 员 万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