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铭虹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虹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鄂0111民初1591号
原告:***,男,1963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仙桃市。
被告:***,男,1982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穴市。
被告:***虹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东信路创业街3栋901室。
法定代表人:胡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卫,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原告***与被告***、***虹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并自愿撤回对被告***虹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1.***结清支付原告工资27000元;2.***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9年2月26日***为***装修洪山区雄楚大道与卓刀泉南路的保利大都会项目。至2019年6月25日完工后,***仍有27000元工资拖欠未结,2020年1月23日补欠条。***为维护合法权益,遂诉至法院,诉请如前。
被告***未到庭答辩,亦未向法庭提交书面的答辩意见及证据。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2月26日至6月25日期间,***受***的雇佣在武汉市洪山区保利大都会项目工地从事木工吊顶工作。***于2020年1月23日向***出具《欠条》一份,载明“本人今欠到卓刀泉南路保利大都会项目木工班组工人***工资人民币27000元(贰万柒仟元整)”,此后,***多次向***催要该款但未果,故诉至本院。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证据及庭审笔录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受***的雇佣从事劳务,双方因此建立劳务雇佣关系。***向***出具的欠条,显示欠其工资27000元,至此双方转化为债权债务关系,***应当及时向***清偿,故对***要求***支付其工资27000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应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审理中,***自愿撤回对***虹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予以准予,不另行制作裁定书。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工资27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8元(原告***已预缴238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董菲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周萍
书记员王丈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