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京0119执40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城建亚泰建筑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北京渔琳花谷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北京城建亚泰建筑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渔琳花谷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9日作出(2019)京0119民初1239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一、北京渔琳花谷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给付北京城建亚泰建筑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工程款8 653 743元(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履行);二、以8 653 743为基数,北京渔琳花谷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自2019年5月13日始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向北京城建亚泰建筑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支付利息(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履行);三、驳回北京城建亚泰建筑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3 652元,由北京城建亚泰建筑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负担21 276元(已交纳);由北京渔琳花谷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负担72 376元(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公告费820元,由被告北京渔琳花谷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因被执行人北京渔琳花谷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未依法履行法律义务,北京城建亚泰建筑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向被执行人北京渔琳花谷旅游开发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申报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风险提示书,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
2.本院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和北京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北京渔琳花谷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相关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3.本院对被执行人北京渔琳花谷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4.本院将被执行人北京渔琳花谷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5.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工商档案信息、法定代表人***出入境记录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
6.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
综上所述,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向申请人释明案件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仍有义务继续履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