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京0119民初12393号
原告:北京城建亚泰建筑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朝阳区东土城路9号1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7513205668。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北京渔琳花谷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广百东路2号一层V2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MA0186PP18。
法定代表任:***,执行董事。
原告北京城建亚泰建筑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渔琳花谷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李 园
人民陪审员 王 欢
二〇二〇年五月七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