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5民初29081号
原告:北京紫锋伟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区永宁镇左所屯183号一层3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北京城建亚泰建筑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土城路9号107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紫锋伟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城建亚泰建筑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立案受理。原告北京紫锋伟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因双方达成和解,现原告北京紫锋伟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紫锋伟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