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桂0722执1255号
申请执行人:兴华建设集团浦北有限公司,住所地浦北县小江镇南丰路6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722086517157G。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容学材,广西南国雄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广西大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浦北县县城金浦新区县职教中心南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722081121087。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兴华建设集团浦北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西大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兴华建设集团浦北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兴华建设集团浦北有限公司自愿撤回本案的执行,是其意思自治,不违反法律规定也未损害他人利益,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桂0722执125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