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84民初1487号
原告:四川腾瑞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佳灵路10号地面一层4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尹留。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雅婷,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孔赛,男,1986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崇州市。
原告四川腾瑞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瑞公司)与被告孔赛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2日立案。
腾瑞公司诉称,腾瑞公司与孔赛于2018年9月4日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由孔赛为腾瑞公司承包的缅甸TIMESCITY项目中央空调系统安装工程(以下简称案涉工程)提供劳务分包作业。案涉工程于2019年9月25日竣工验收合格,业主于2019年11月11日验收合格并书面确认。按照合同第2条第2.4.1款约定,孔赛应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30日内,即2019年10月25日前编制竣工结算书送交腾瑞公司,并配合腾瑞公司办理竣工结算事宜,但孔赛至今未履行前述义务,经腾瑞公司多次催告,孔赛仍不配合办理竣工结算手续,导致腾瑞公司至今未能办理该合同结算,从而无法与案涉工程业主办理最终结算。孔赛所雇人员无视腾瑞公司与孔赛未办理结算的根本原因,要求腾瑞公司支付劳务费,给腾瑞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故腾瑞公司起诉来院,请求:1.判令孔赛向腾瑞公司提交竣工结算书,并配合腾瑞公司办理竣工结算手续;2.判令孔赛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立案案由为劳务合同纠纷,但根据腾瑞公司提出的诉讼请求,要求孔赛提交竣工结算书并配合办理竣工结算手续来看,孔赛与腾瑞公司之间并非雇佣关系,而是孔赛按照腾瑞公司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因此,本案应为承揽合同纠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案件:……(四)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的规定,原告诉称被告所完成的工程项目所在地在缅甸,因此,本案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故,本案系涉外民事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明确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标准以及归口办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法[2017]359号)第二条:“下列案件由涉外审判庭或专门合议庭审理:……(二)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或者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民商事案件;……”的规定,本院并不属于涉外民商事案件归口办理的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一)重大涉外案件;……”和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的规定,本案应移送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周亚军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罗雨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