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腾瑞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川0107民初2715号 原告:***,女,汉族,1984年7月9日出生,住成都市高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86年7月20日出生,住四川省崇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国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四川腾瑞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瑞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佳灵路**。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 原告***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8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于2020年5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根据庭审查明的情况,依法追加腾瑞公司作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并于2020年6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及委托诉讼代理人***、第三人腾瑞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于2019年9月25日、11月7日向腾瑞公司借款650903元、69300元,合计720203元。腾瑞公司委托***将款项分别支付给***指定的账户,***也就该借款向腾瑞公司出具了借条,约定了借款期限及逾期还款责任。2019年12月11日,腾瑞公司将其对***享有的债权转让给原告并向被告进行了告知,但被告拒不归还借款。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720203元;判令被告按照年息7.5%的标准向原告支付利息;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律师费65000元。 被告***辩称,腾瑞公司与***之间存在劳务分包合同,腾瑞公司并未向被告出借款项,其所支付的款项实际上是腾瑞公司长期拖欠应向被告支付的劳务款,该款就是腾瑞公司向被告支付的劳务款。***向腾瑞公司出具借条是因为腾瑞公司强迫所致,因***不出具借条,腾瑞公司便拒绝支付劳务款项。债权转让协议并未向被告送达,且律师费发票违规。现腾瑞公司与***之间的劳务纠纷正在其他法院审理中,故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为查明案件事实,请求追加腾瑞公司、***、***、***、***、***、***、***、***、***、***、***、***、***、***、***、***、***、***、***、***为案件第三人参加诉讼。 第三人腾瑞公司陈述称,腾瑞公司已经按时向***支付了工程款,是因为***未向工人支付工资,导致工人闹事。腾瑞公司在不得已的情况下,只有在劳务款之外另行出借给***部分款项以便***向工人支付工资。该借款与劳务款项系属不同的关系。请求法院依法裁判。 经审理查明,2019年9月25日,***向腾瑞公司出具《借条》,载明收到腾瑞公司借款650903元;借款期限2个月并从2019年9月26日起计算;逾期还款的,应按年息7.5%的标准向腾瑞公司支付利息并支付律师费等。《借条》同时载明,款项支付至***、***、***、***、***、***、***、***、***、***、***、***、***、***、***、***、***、***、***名下,并载明了收款账户。次日,***受腾瑞公司的委托,将650903元支付至《借条》所载明的收款账户。 2019年11月7日,***再度向腾瑞公司出具《借条》,载明收到腾瑞公司借款69300元;借款期限2个月并从2019年10月7日起计算;逾期还款的,应按年息7.5%的标准向腾瑞公司支付利息并支付律师费等。《借条》同时载明,款项支付至***、***、***、***名下,并载明了收款账户。此后,***受腾瑞公司的委托,将69300元支付至《借条》所载明的收款账户。 2019年12月10日,腾瑞公司与***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将其对***享有的债权720203元及与该债权有关的一切权利转让给***。同月12日,腾瑞公司通过EMS将《债权转让协议》邮寄给***,邮寄地址为***的户籍所在地,投递情况载明为他人代收。 因***未能清偿借款,***遂诉至本院。为本次诉讼,***与泰和泰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并向后者支付律师费65000元。此外,***、腾瑞公司、泰和泰律师事务所还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律师费发票应向腾瑞公司开具。 另查明: 一、2018年9月4日,腾瑞公司与***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约定腾瑞公司将其承建的缅甸TIMESCITY空调系统安装工程项目中的部分内容分包给***进行施工。分包合同签订后,***组织人员前往缅甸进行施工。双方在施工中产生纠纷,在施工结束后尚未进行结算。腾瑞公司为此以(2020)川0184民初1487号案向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案现尚未审结。 二、***为其与***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以(2020)川0106民初2010号案向本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上述事实,有腾瑞公司与***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工人维权的照片、微信记录、本市金牛区人民法院(2020)川0106民初2010号案件庭审笔录;***向腾瑞公司出具的《借条》、转款凭证;腾瑞公司与***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EMS凭据;***与泰和泰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补充协议》、付款凭证、律师费发票;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2020)川0184民初1487号民事裁定书;当事人的陈述记录等收集在案,予以佐证。 本院对本案的争议焦点及判定分析如下: 第一,关于款项的性质 本案各方对付款事实并无争议,所争议的是所付款项的性质究竟是出借的借款还是支付的劳务款。对此本院认为,虽然***与腾瑞公司之间存在工程分包的关系,腾瑞公司应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向***支付劳务款。但法律并不禁止在双方存在劳务关系的情况下,不得另行存在借款关系。而***向腾瑞公司所出具的《借条》已经明确了本案讼争款项的性质为借款,故***应按《借条》的约定向腾瑞公司还本付息。其中,对第二笔借款的利息,***向腾瑞公司出具《借条》的时间是2019年11月7日,实际付款时间是2019年11月9日和11月12日。双方在该《借条》中约定借款应从2019年10月7日起开始计算,此系双方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且按照约定,借款开始计息的时间是2019年12月7日,也并未加重***的负担;***在诉讼中也并未就此提出质疑。故本院对双方关于利息的约定予以确认。 至于***与腾瑞公司之间的分包合同所涉款项是否按时、足额支付,属于其他法律关系,由双方另案讼争解决。 第二,关于***的原告身份是否适格 腾瑞公司在与***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后,以EMS方式向***发送了通知,已经尽到了其应尽的告知义务。由于腾瑞公司与***在当时已经产生纠纷,不能对腾瑞公司刻以过高的要求,要求其将债权转让协议直接交由***签收。且EMS单上已经留有***的电话,按照日常生活经验,快递在投递前也会电联收件人。故***以未收到债权转让协议为由予以抗辩,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第三,关于追加当事人 ***申请追加腾瑞公司、***等21人作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理由系为“查明案件事实”。对此本院认为,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第三人是对案件诉讼标的有独立请求权或者与案件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并无所谓为了查明案件事实参与诉讼的第三人。本院追加腾瑞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并非为了查明案件事实,而是因***抗辩称其并未向腾瑞公司借款,故而根据我国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为了审查***对腾瑞公司的抗辩理由是否成立所追加。 第四,关于律师费 按照***向腾瑞公司所出具的《借条》所载明的内容,***应负担逾期付款所导致发生的律师费。按照该约定,当腾瑞公司因***逾期付款时,为了实现债权而聘请律师,将会对腾瑞公司造成损失,故该损失应由***负担。本案中,***在受让债权后,为本案诉讼已实际支付律师费65000元,已经确定产生损失。该损失应由***按照《借条》的约定向***支付。至于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将发票开具给腾瑞公司是否违反财务纪律,则并非民事诉讼所审查的范围。***可在本案之后,向相关行者机关反映处理。 综上,***的抗辩理由均不能成立。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第一百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归还借款本金650903元,并以此为基数,从2019年11月26日起按照年息7.5%的标准向***支付利息至款付清之日止; 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归还借款本金69300元,并以此为基数,从2019年12月7日起按照年息7.5%的标准向***支付利息至款付清之日止; 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支付律师费650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754元,简易程序减半收取5877元,保全费4497元,合计10374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0二0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