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古运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迪安德实业有限公司杭州第二分公司与扬州古运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102民初3504号
原告:上海迪安德实业有限公司杭州第二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玉皇山路1号办公楼一楼107室。
负责人:林超群,公司经理。
被告:扬州古运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宝应县运河路321号。
法定代表人:王建兵,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汝鹏,男,公司总经理。
原告上海迪安德��业有限公司杭州第二分公司与被告扬州古运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6日立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上海迪安德实业有限公司杭州第二分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迪安德实业有限公司杭州第二分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迪安德实业有限公司杭州第二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上海迪安德实业有限公司杭州第二分公司负担,予以免交。
审判员  吴媛媛
二〇一八��七月六日
书记员  陶海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