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82民初3986号
原告:四川风润志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工业园区锦华路三段**汇融国际广场**楼****81027(自编号)。
法定代表人:付宗平,职务不详。
委托诉讼代理人:戈博,男,1997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
被告:彭州市兴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彭州市天彭镇外南街**
法定代表人:汪锦懿。
原告四川风润志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彭州市兴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2日立案。原告四川风润志成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四川风润志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免收诉讼费。
审 判 员 马丹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林杨
书 记 员 刘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