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481执86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70年7月4日生,汉族,溧阳市人,住溧阳市。
被执行人:江苏鲁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高新区溧阳科技园区(竹箦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557141994Y。
法定代表人谈松林,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江苏鲁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苏0481民初243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照该调解书履行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22年2月8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扣划被执行人80800元,该款依法发放给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6月17日向本院提交了书面申请,要求撤销本案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在执行中撤销申请,是对执行请求权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可在法律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重新向本院申请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苏0481民初243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志伟
审 判 员 丁文标
审 判 员 杨水芳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芮寅珍
书 记 员 蒋 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