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481破申25号
申请人:江阴市**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087875423H,住所地江阴市通渡北路299号1509室。
法定代表人:黄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蒋建锋,江苏德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衡思锋,江苏德富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鲁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557141994Y,住所地常州高新区溧阳科技园区(竹簀镇)。
法定代表人:谈松林,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江阴市**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以被申请人江苏鲁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鲁工公司)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向本院提出对鲁工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本院于2022年5月18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案于2022年6月2日进行了听证。申请人**公司委托代理人蒋建锋、衡思锋到庭参加听证,被申请人鲁工公司经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听证,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查明,被申请人鲁工公司于2010年6月23日经溧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设立。注册资本11008万元(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经营范围:房屋建筑工程、地基与基础工程、建筑装修装饰工程、钢结构工程、市政公用工程……(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2020年5月13日,江阴市人民法院作出(2020)苏0281民初2288号民事调解书,协议内容为:“一、江苏鲁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结欠江阴市**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货款1990260.10元,于2020年5月底前一次性结付。二、案件受理费11356元由江苏鲁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于2020年5月底前结付。”因鲁工公司未能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公司申请强制执行,法院执行过程中,扣划到鲁工公司银行存款120151.41元已发还**公司。并查封了鲁工公司的车辆(未控制到位)及不动产,但均为轮候查封。故该案未能执行到其他任何财产。江阴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15日作出(2020)苏0281执3867号执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另经查询本院办案系统,被申请人鲁工公司作为被执行人而终本的执行案件达数十件。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鲁工公司系在本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设立的法人企业,公司住所地在本院管辖范围内,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享有债权,其申请主体适格。被申请人鲁工公司未能清偿到期债务,法院对鲁工公司执行案件有数十件终本执行,由此应认定其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已符合破产清算条件。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二条、第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申请人江阴市**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江苏鲁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周俊华
审判员 易 阳
审判员 金 震
二〇二二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杨昕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