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溧阳市恒力起重机厂、某某等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481民初4555号
申请人:溧阳市恒力起重机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74484533X5,住所地江苏省溧阳市天目湖工业园公园路6号。
法定代表人:陈金林,该公司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富春,江苏平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雅倩,江苏平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70年12月9日生,汉族,溧阳市人,住江苏省溧阳市。
被申请人:周玲,女,1971年11月9日生,汉族,溧阳市人,住江苏省溧阳市。
被申请人:谈怡彤,女,1992年2月12日生,汉族,溧阳市人,住江苏省溧阳市。
被申请人:**,男,1991年3月17日生,汉族,阜阳市人,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上县。
被申请人:江苏新旺混凝土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08444680X4,住所地江苏省溧阳市社渚镇前马工业集中园区。
法定代表人:谢治国。
被申请人:江苏鲁能机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313872539A,住所地江苏省溧阳市竹箦镇余桥溧竹线170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江苏鲁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557141994Y,住所地江苏省溧阳市高新区溧阳科技园区(竹箦镇)。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溧阳市恒力起重机厂与被申请人***、周玲、谈怡彤、**、江苏新旺混凝土有限公司、江苏鲁能机械有限公司、江苏鲁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周玲、谈怡彤、**、江苏新旺混凝土有限公司、江苏鲁能机械有限公司、江苏鲁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6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由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为其提供保险金额为760000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XXXXXX)。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周玲、谈怡彤、**、江苏新旺混凝土有限公司、江苏鲁能机械有限公司、江苏鲁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6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志平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胡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