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鲁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溧阳市百祥建材有限公司、江苏鲁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481民初521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溧阳市百祥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溧阳市苏浙皖边界市场二期C区底层1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MA1NEXR16G。
法定代表人:狄建新,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科勇,江苏执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鲁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高新区溧阳科技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557141994Y。
法定代表人:谈松林,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江苏鲁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社渚分公司,住所地溧阳市社渚镇新华后街4幢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MA1Q23YJ3H。
法定代表人:谈建松,该公司总经理。
解除保全申请人溧阳市百祥建材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江苏鲁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鲁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社渚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3日作出(2022)苏0481民初521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江苏鲁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鲁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社渚分公司的银行存款40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溧阳市百祥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苏鲁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鲁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社渚分公司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溧阳市百祥建材有限公司的解封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苏鲁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鲁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社渚分公司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潘婷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陆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