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筑品建设有限公司

江苏筑品建设有限公司与某某、江苏筑和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481民初3712号
原告:江苏筑品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溧阳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5668039610。
法定代表人:史春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顺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顺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3年4月生,汉族,溧阳市,住溧阳市。
被告:江苏筑和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润州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005703702492。
法定代表人:钱洪金,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江苏筑品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筑和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筑和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4800元,减半收取1740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224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程冬年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闵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