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412民初4502号
原告:常州旭日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湖塘镇北庙桥村武宜南路1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572631000J。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常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省日月能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清江东路1号温哥华广场10楼GH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672805707。
法定代表人:梁潇。
被告:四川省日月能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江苏常州分公司,住所地常州市天宁区怡康机电广场4-202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2575384092R。
负责人:***。
原告常州旭日电力安装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省日月能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四川省日月能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江苏常州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21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常州旭日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四川省日月能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四川省日月能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江苏常州分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常州旭日电力安装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常州旭日电力安装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四川省日月能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四川省日月能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江苏常州分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0500元,由原告常州旭日电力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