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福康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1036常州市福康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中海宏洋置业(常州)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402民初1036号
申请人:常州市福康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2550232578U,住所地常州市天宁区郑陆镇白茅村。
法定代表人:成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龙炜,江苏品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利利,江苏品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海宏洋置业(常州)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0618649534,住所地常州市天宁区劳动东路585号。
法定代表人:杨林。
本院在审理常州市福康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中海宏洋置业(常州)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的款项20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使本案审结后能顺利执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海宏洋置业(常州)有限公司名下的款项200万元或查封、冻结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杨 峰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阮雯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