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福康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常州市福康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402民初4662号
原告:常州市福康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郑陆镇白茅村。
法定代表人成健,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1980年2月19日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仁寿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常州市福康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诉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需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王国元
人民陪审员  吴逸莉
人民陪审员  李昭仪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王昊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