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402民初3741号
原告:常州市福康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2550232578U,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郑陆镇白茅村。
法定代表人:成健。
被告:***,男,1980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沛县。
本院在审理常州市福康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徐建洪
人民陪审员 张小平
人民陪审员 吴逸莉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六日
法官 助理 张艳飞
书 记 员 于玲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