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福康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常州市福康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402民初4035号
原告:常州市福康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2550232578U,住所地常州市天宁区郑陆镇白茅村。
法定代表人:成健,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63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阴市。
第三人:吴兴潮,男,1972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常州市武进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常州市福康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第三人吴兴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常州市福康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称因与对方自行和解,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常州市福康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常州市福康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76元,减半收取1288元,由原告常州市福康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何杰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徐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