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281民初4232号
原告:江阴市鑫海公路机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
被告:平江县雪花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平江县。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67年4月10日生,汉族,住湖南省华容县。
原告江阴市鑫海公路机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平江县雪花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5日立案,江阴市鑫海公路机械材料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阴市鑫海公路机械材料有限公司撤诉系对其自身权利的合法处分,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阴市鑫海公路机械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150元(江阴市鑫海公路机械材料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江阴市鑫海公路机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 政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