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建工装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与株洲市建工装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株天法民二初字第64号
原告***,女,1962年7月16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周红宇,湖南湘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上诉,签收法律文书等)。
委托代理人范静,湖南湘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株洲市建工装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旸,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株洲市建工装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自主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 判 长  王 丹
人民陪审员  沈成元
人民陪审员  李树仁

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
书 记 员  陈 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