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建工装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株洲市建工装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卓尔冠软件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湘0204执恢7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株洲市建工装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市府路房兴大厦8号。
法定代表人:周训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斯,女,1989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醴陵市,系株洲市建工装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法务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深圳市卓尔冠软件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新兴工业园四区C1幢第二层东。
法定代表人:周德发。
肖学武与深圳市卓尔冠软件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6日立案恢复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株洲市建工装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变更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本院于2019年5月17日作出(2019)湘0204执恢79号执行裁定书,变更株洲市建工装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
本案恢复执行后,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控,被执行人在银行、互联网银行仅有零星存款,无车辆登记信息,无证券开户信息,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本院到株洲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到中国人寿保险株洲分公司查询被执行人收益类保险投保情况,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缴存住房公积金,未发现被执行人投保收益类保险。本院到株洲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不动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在株洲没有不动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没有金融理财产品、股息分红等情况。本院于2019年5月29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经与申请执行人株洲市建工装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谈话并告知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株洲市建工装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其他财产线索的,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漫松
审判员  王 健
审判员  张 剑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夏晓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