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建工装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与被告株洲市建工装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湘0211民初2612号
原告***,男,1963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醴陵市。
委托代理人袁兵,湖南诚一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为起诉、反诉;代为承认、变更、放弃、反驳诉讼请求;代为申请执行;代收法律文书。
委托代理人李杨子,湖南诚一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为起诉、反诉;代为承认、变更、放弃、反驳诉讼请求;代为申请执行;代收法律文书。
被告株洲市建工装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株洲市。
法定代表人周训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株洲市建工装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2月20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自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其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本院予以免收。
审判员  刘洋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戴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