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211民初4489号之一
原告:株洲市石峰区**建筑器材租赁行,经营场所湖南省株洲市云龙示范区学林办事处双丰社区红卫桥旁。
经营者:***,男,1988年6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浏阳市,公民身份号码:43018119********。
委托诉讼代理人:**,株洲市天元区胜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提起反诉、上诉,进行和解,签收法律文书等。
被告:株洲市建工装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泰山路232号701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株洲市石峰区**建筑器材租赁行与被告株洲市建工装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20日立案后,原告株洲市石峰区**建筑器材租赁行于2022年1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株洲市石峰区**建筑器材租赁行在本院立案受理后,判决宣告前,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其请求未违反法律规定,也未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利益,是原告株洲市石峰区**建筑器材租赁行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本院应当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株洲市石峰区**建筑器材租赁行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276元,减半收取1,138元,财产保全费1,020元,合计2,158元,由原告株洲市石峰区**建筑器材租赁行负担。
审 判 员 尹 利 容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实习**
书 记 员 凌 梦 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