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211民初4489号
申请人:株洲市石峰区**建筑器材租赁行,经营场所湖南省株洲市云龙示范区学林办事处双丰社区红卫桥旁。
经营者:***,男,1988年6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浏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株洲市天元区胜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提起反诉、上诉,进行和解,签收法律文书等。
被申请人:株洲市建工装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泰山路232号701室。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株洲市石峰区**建筑器材租赁行与被告株洲市建工装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株洲市石峰区**建筑器材租赁行于2022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申请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株洲市建工装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100,000元银行存款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向本院提供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株洲中心支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进行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株洲市石峰区**建筑器材租赁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已提供担保。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株洲市建工装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100,000元银行存款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1,020元,由申请人株洲市石峰区**建筑器材租赁行预交。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尹 利 容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实习**
书 记 员 凌 梦 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