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浙0305民初891号之二
本院审理原告天津英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湘潭市防腐保温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8日立案。原告天津英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现原告天津英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其与被告湘潭市防腐保温安装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且被告已支付工程款231000元为由,要求撤回起诉,理由得当合法,应予以准许。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天津英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6432元,减半收取3216元,财产保全申请费2231元,合计5447元,由天津英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郭灵燕
代书记员 陈秀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