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721民初127号
申请人:湘潭市防腐保温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县易俗河镇天易示范区荷花南路西。
法定代表人:邹石山,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小娟,女,湖南力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青岛)煤气化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昆仑山路东,淮河路北。
法定代表人:李秀香,该公司董事长。
湘潭市防腐保温安装有限公司诉**(青岛)煤气化研究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湘潭市防腐保温安装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青岛)煤气化研究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或者查封、扣押220000元等值的财产,并向本院提供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保险单号(6031301046020220000001-000)。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青岛)煤气化研究院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价值在220000元以内的财产。查封、扣押、冻结的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1620元,由湘潭市防腐保温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吴苑子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王 慧
书 记 员 胡 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