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防腐保温安装有限公司

湘潭市防腐保温安装有限公司、西林(青岛)煤气化研究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721执111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湘潭市防腐保温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县易俗河镇天易示范区荷花南路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西林(青岛)煤气化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昆仑山路东,淮河路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湘潭市防腐保温安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西林(青岛)煤气化研究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安乡县人民法院于2022年6月22日作出的(2022)湘0721民初12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湘潭市防腐保温安装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西林(青岛)煤气化研究院有限公司在本院有其他执行案件,案号为(2022)湘0721执1600号,且案由均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为方便案件执行,本院决定对(2022)湘0721执1117号、(2022)湘0721执1600号合并执行,合并后的案号为(2022)湘0721执1600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湘0721执1117号对西林(青岛)煤气化研究院有限公司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陈 波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 助理  丁 昊 代理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