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721执111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湘潭市防腐保温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县易俗河镇天易示范区荷花南路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西林(青岛)煤气化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昆仑山路东,淮河路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湘潭市防腐保温安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西林(青岛)煤气化研究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安乡县人民法院于2022年6月22日作出的(2022)湘0721民初12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湘潭市防腐保温安装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西林(青岛)煤气化研究院有限公司在本院有其他执行案件,案号为(2022)湘0721执1600号,且案由均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为方便案件执行,本院决定对(2022)湘0721执1117号、(2022)湘0721执1600号合并执行,合并后的案号为(2022)湘0721执1600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湘0721执1117号对西林(青岛)煤气化研究院有限公司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陈 波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 助理 丁 昊
代理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