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91民初9773号
申请人:***,男,1984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东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苏州市铭达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胜浦镇新胜街东。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女,1989年4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伊川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传,江苏锦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委托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32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并已提供相应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银行存款32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 贞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