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元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南京市栖霞栖建钢管扣件出租服务部与被告江苏元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113民初1437号
原告:南京市栖霞栖建钢管扣件出租服务部,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
经营者:***,男,1960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元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069796136Q,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
法定代表人:孙晓红。
原告南京市栖霞栖建钢管扣件出租服务部与被告江苏元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向原、被告分别送达了开庭传票,定于2018年5月8日开庭审理,但原告南京市栖霞栖建钢管扣件出租服务部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南京市栖霞栖建钢管扣件出租服务部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应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南京市栖霞栖建钢管扣件出租服务部自动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58元,减半后收取79元,由原告南京市栖霞栖建钢管扣件出租服务部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八日
见习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