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元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3008扬州奇艺石材有限公司与江苏元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081民初3008号
原告:扬州奇艺石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在仪征市月塘工业集中区135号。
法定代表人:郑波,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舒翰,江苏崇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元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淮安市淮阴区丁集镇丁集街8号。
法定代表人:孙晓红,总经理。
原告扬州奇艺石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元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扬州奇艺石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扬州奇艺石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李欣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日
法官助理 陈恺
书 记 员 李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