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元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元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宁波德远洁具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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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225财保69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苏元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丁集镇丁集街8号。
法定代表人:孙晓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建树,浙江之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远洁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象山县产业区C区城东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王国飞,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江苏元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远洁具有限公司名下在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侨城支行(账号为×××)的银行存款,保全价值为1663272元。经审查,本院于同日裁定予以准许,并已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2021年10月20日,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远洁具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元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远洁具有限公司名下在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侨城支行(账号为×××)银行存款的冻结,原保全价值为1663272元。
本案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江苏元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杜识奇
二O二一年十月二十日
代书记员俞敏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