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苏0812民初2882号
申请人:**,男,1963年2月25日出生,住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海越(淮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干家昆,江苏海越(淮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元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丁集镇丁集街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0697926136Q。
法定代表人:孙晓红,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江苏元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3月2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江苏元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93760元的财产,并提供了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为确保其债权得到清偿而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元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9376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的规定,申请保全人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