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812民初8601号
原告:江苏中天杭萧钢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工业园区维科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0MA1NA39E4C。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男,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女,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
被告:江苏元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丁集街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0697926136Q。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江苏中天杭萧钢构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元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21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2022年11月16日,原告江苏中天杭萧钢构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中天杭萧钢构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中天杭萧钢构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421元,减半收取6710.5元,由原告江苏中天杭萧钢构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潘 雷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陈 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