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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1181民初992号
原告:龙泉市安仁镇利明加油点,住所地浙江省龙泉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8157533997XA。
投资人:金利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卫伟,浙江万申佳(龙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9年5月15日出生,住浙江省龙泉市。
被告:卢启强,男,1970年4月25日出生,住浙江省龙泉市。
被告:游丽平,男,1984年2月20日出生,住浙江省龙泉市。
被告:丽水艺树市政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云和县浮云街道同心花园环宇路7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25570552878K。
法定代表人:廖光山。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礼火,浙江指路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龙泉市安仁镇利明加油点与被告***、卢启强、游丽平、丽水艺树市政园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7日立案。本案开庭后,被告***已支付柴油款120000元,故原告龙泉市安仁镇利明加油点申请将第一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卢启强、游丽平共同支付柴油款36000元。2022年8月11日,原告龙泉市安仁镇利明加油点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龙泉市安仁镇利明加油点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龙泉市安仁镇利明加油点撤诉。
案件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计350元,由原告龙泉市安仁镇利明加油点负担。
审判员方靖
二O二二年八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叶杨柳
代书记员连巧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