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艺树市政园林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某某、丽水艺树市政园林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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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云和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浙1125民初732号
原告:***,曾用名魏国华,男,1967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云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子杰,男,1994年3月2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XXX,住浙江省云和县,系原告儿子。
被告:***,男,1973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
被告:***,男,1964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云和县。
被告:丽水艺树市政园林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25570552878K,住所地浙江省云和县浮云街道同心花园环宇路**。
法定代表人:廖光山,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丽水艺树市政园林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7月15日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子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丽水艺树市政园林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挖机台班费共计人民币4250元;2.判令被告***、丽水艺树市政园林有限公司在***工程款范围内支付原告款项人民币425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丽水艺树市政园林有限公司系云和县石塘镇小城镇环境综合整治一帆影渔歌文华展示馆工程项目建设总承包单位,后丽水艺树市政园林有限公司将工程分包给***,***又将该工程转包给***。2017年至2019年,被告***雇佣原告***清理场地,由***提供挖机,费用为150元/小时。2021年2月9日经过结算后,被告***尚欠原告***挖机台班费共计人民币4250元整,同日,***向原告出具了欠条一份并亲笔签字捺印。原告多次向***催讨,但***均以没钱为由拒绝支付。后原告曾向被告***、被告丽水艺树市政园林有限限公司追讨款项,要求其在***工程款范围内支付***所欠的款项,但各被告之间相互推诿。被告的行为已构成违约,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三被告均未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至2019年,原告***为被告***提供挖机清理场地,双方约定挖机台班费按150元/小时计算。2021年2月9日,原告与被告***对挖机台班费进行结算,被告***尚欠4250元未支付。由于被告***资金周转困难无法当场支付,***采用欠条的方式向原告出具了欠条一份,约定在2021年3月31日前支付,并签字捺印。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当事人查询单、被告企业信息复印件、欠条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告***用自有的挖机为被告***清理场地,双方的承揽关系成立。2021年2月9日,经结算,被告***尚欠原告挖机台班费4250元并出具欠条,意思表示真实。被告***未按约支付原告挖机台班费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故原告起诉被告***支付原告挖机台班费共计人民币4250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起诉被告***、丽水艺树市政园林有限公司在***工程款范围内支付原告款项人民币4250元的诉请。本院认为,原告未能举证与被告***、丽水艺树市政园林有限公司有合同义务关系,依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原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该项诉请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对原告主张合理的部分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七百七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挖机台班费425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杨剑琼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周劲涛
书记员刘希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法官提示:
权利人执行风险
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的期间,自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义务期间的最后一日起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义务人执行告知
如果你未按生效裁判文书履行法定义务,你将会面临:曝光不良信用信息、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入境,并向所在单位(组织)通报情况。如果你规避执行,视情节轻重将对你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