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民申148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77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青田县。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76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宿松县,现住浙江省青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法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法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丽水市鸿翔市政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碧湖镇石牛办事处内。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再审申请人***、***因与二审被上诉人丽水市鸿翔市政园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浙11民终1283号民事判决,分别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五项之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及实体处理均无不当,再审申请人提出的再审申请事由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