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鸿翔市政园林有限公司

浙江同心集团丽水混凝土有限公司与丽水市鸿翔市政园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1102民初5622号

原告:浙江同心集团丽水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松阳县裕溪乡黄田圩工业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24749018210U。

法定代表人:陈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胜东,浙江浙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丽水市鸿翔市政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碧湖镇石牛办事处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02563325554K。

法定代表人:徐庆华。

原告浙江同心集团丽水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丽水市鸿翔市政园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浙江同心集团丽水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同心集团丽水混凝土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同心集团丽水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37元,减半收取318.5元,由原告浙江同心集团丽水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应利静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九日

代书记员 钟梓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