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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1102民初2670号
原告:丽水市鸿翔市政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碧湖镇石牛办事处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02563325554K。
法定代表人:徐庆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丽军,浙江万申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丽水市莲都区老竹畲族镇***股份经济合作社,住所地:浙江省老竹镇***村委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N2331102085287070E。
法定代表人:鄢建恩。
原告丽水市鸿翔市政园林有限公司诉被告丽水市莲都区老竹畲族镇***股份经济合作社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丽水市鸿翔市政园林有限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用,又未向本院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练卿
二O二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代书记员蓝祖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