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鸿翔市政园林有限公司

**、丽水市鸿翔市政园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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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庆元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1126民初760号
原告:**,男,1976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庆元县。
被告:丽水市鸿翔市政园林有限公司,浙江省莲都区碧湖镇石牛办事处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02563325554K。
法定代表人:徐庆华。
原告**与被告丽水市鸿翔市政园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398元,减半收取计69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范敏娟
二〇二一年六月一日
法官助理夏海涵
书记员吴素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