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105民初14955号
原告:四川美智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高升桥2号瑞金广场1幢10楼E座
法定代表人:何艳,系执行董事。
被告:***,男,回族,1960年6月18日出生,住成都市青羊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美智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四川美智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25元,由原告四川美智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童学翠